不,完美。(轩)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最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以及金银玉等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彩礼必须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而不是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后给付。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而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形有:
1、一方收取“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彩礼的返还,必须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彩礼的给付为贵重财物的,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彩礼给付为现金、存款的,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建议给付彩礼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给付彩礼时,委托婚庆公司全程进行视频拍摄。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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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该返还的情形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提出离婚时,确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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