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包旅行
法院驳回了小三家属的诉求,法院认为在事发当晚小三与女子之间并没有爆发任何的冲突,言语之间也没有教唆小三去跳楼,而这件事情是小三有错在先是他违反了公共秩序,破坏别人的家庭,而女子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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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了对方家属的诉求,认为在这件事情当中,这名女子并不属于过错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夏&之星
第三者跳楼是他自愿的,并不是别人退下来的,所以索赔109万并不合理,而且当第三者本身就是非常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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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赴东莞抓奸致第三者跳楼,被对方家属索赔109万,法院判驳回了家属诉求顾佳千里寻夫,找到第三者王欢后,王欢从8楼跳下身亡。王欢家属起诉顾佳索赔109万余元,同时要求顾佳的丈夫李寻承担这笔共同债务。东莞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欢家属的诉讼请求。东莞法院驳回父母索赔109万请求,理由主要是18岁已经有成年人独立能力,而且女方本来有超出伦理范围,被人说几句是合理范围,并没有过激或者说使女子自杀的因素,所以驳回。
顾佳究竟要不要对王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就在于是否对王欢实施了侵权行为。王欢的父母说,事发当晚,顾佳带人在王欢和李寻租住的地方围堵她,还对王欢粗口谩骂,王欢跑到楼顶之后,顾佳仍然不停辱骂,并有口出“你跳下去啊”之语。
但这一说法只有王欢的堂哥一面之词,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因为证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因此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事件发生之时,王欢已经年满18周岁,应当知道从八楼跳下去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但她仍然为之,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反观顾佳,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女人在外租房同居,她从河南千里奔赴东莞寻夫,当她见到王欢的那一刻,不可能苛求其好声好气跟王欢说话,即便说话不好听也在情理之中。只要顾佳“不好听”的话不足以导致王欢跳楼自杀,她在主观上就没有过错,无需对王欢的死亡承担责任。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王欢的家属认为顾佳侵权造成王欢死亡,李寻应当对该“共同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也叫做意定之债;而侵权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属于法定之债,两者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因此,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与此相应,一方因为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做小三要注意了,不管你年龄多少,“小三”都是不被舆论保护的一方,哪怕大家知道对方老婆不是什么好人,做小三最后还没有结果。这事为18岁女子可惜,更加为女子父母同情,伤害最大的还是父母,年轻女子一定要有辨别能力,如果没有抗压能力,就千万远离渣男!不然你走了,最后伤害的只有你自己,还有最关心你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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