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

余

法律主观:

离婚程序 详细流程图1.申请。凡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 登记。申请时应当持 户口 证明、 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 、 结婚证 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 子女抚养 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财产分割 及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 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注销 结婚 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与人民 法院 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 离婚协议 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相关知识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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