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Yuki。 发布日期:2023-06-10 01:36:04 浏览:824
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地址电话
1、大朗交警大队地址:大朗镇常朗大道
2、大朗交警大队电话:0769-83314122
3、大朗交警大队管辖范围:大朗镇(下辖大朗社区、大井头社区、长塘社区、黄草朗社区、佛新社区、求富路社区、屏山社区、巷头社区、圣堂社区、巷尾社区、竹山社区、长富社区、高英村、蔡边村、沙步村、佛子凹村、石厦村、黎贝岭村、水口村、松柏朗村、水平村、松木山村、杨涌村、犀牛陂村、新马莲村、洋乌村、洋坑塘村、宝陂村等社区)
二、东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4、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及一般合理程度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3)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100%,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90%,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80%,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70%,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60%,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50%,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40%,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30%,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20%,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
(4)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9、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系数
B、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C、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
D、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
1级伤残: 50000元
2级伤残: 45000元
3级伤残: 40000元
4级伤残: 35000元
5级伤残: 30000元
6级伤残: 25000元
7级伤残: 20000元
8级伤残: 15000元
9级伤残: 10000元
10级伤残: 5000元
死 亡 50000元
13、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9、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花仙子 发表于 2023-06-10 03:37:30
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认为有重要证据材料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的,可决定自行调查。自行调查的,可以书面向检察院备案。
律师调查的,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名以上律师人员进行,可以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辩护律师认为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先申请检察院调查,如果检察院不予调查,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经检察院同意后,方可自行调查。
律师进行调查,应当向证人或证据持有人讲明律师的职责及其如实作证的义务。
律师调查人证,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律师人员进行,其中可以是一名律师助理。
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证人对被调查事项的详细陈述。
笔录制作完毕后,被调查人有阅读能力的,应当由被调查人自行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下“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在每页末端签名。在签名及涂改处捺手指印。
被调查人无阅读能力的,在制作笔录时,必须进行同步录像或录音。笔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律师向期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律师在笔录结尾处注明“问:以上笔录向你宣读过,是否与你所说一致?答:听清了,与我说的一致。”由被调查人签名,无书写能力的,由被调查人在每页末端及涂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一人进行。应当制作提取清单,列明所提取证据的名称、数量及系原件还是复印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确认,一式两份。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持有人制作提取笔录,以说明证据持有人持有该证据的原因和过程。
提取原件系物证的,可以提取的,应当当场拍照,将照片作为提取清单附件。如物证无法提取的,应当当场录像提取过程,并将物证拍照,将由证据持有人对物证照片进行签字捺手指印进行确认,作为证据使用。
提取原件系书证的,在原件上由证据持有人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提供给某律师,并由证据持有人签名捺手指印。证据持有人要求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当场复印,将复印件交给证据持有人保存。
东莞大朗看守所律师会见
1、地址:大朗镇富民北路
2、电话:0769-83313118
3、管辖范围:大朗社区、大井头社区、长塘社区、黄草朗社区、佛新社区、求富路社区、屏山社区、巷头社区、圣堂社区、巷尾社区、竹山社区、长富社区、高英村、蔡边村、沙步村、佛子凹村、石厦村、黎贝岭村、水口村、松柏朗村、水平村、松木山村、杨涌村、犀牛陂村、新马莲村、洋乌村、洋坑塘村、宝陂村
二、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乘车路线
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有园):位于大朗镇大有园,从大朗车站搭乘7路公交车至大有园站下车。
三、东莞市第二看守地址乘车路线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牛山村,搭乘K2路,91路或131路公交车至鸿盛工业区站下车。
四、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电话
1、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地址: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2号
2、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电话:0769-81582801
3、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移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五、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地址电话
1、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5号
2、电话:0769-22366158(案件管理科)
3、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
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 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莞长路158号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电话:0769-89889293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
2、电话:0769-89811512(刑庭查询电话)
3、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八、实体无罪辩护
实体无罪辩护即是通过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来作无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罪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被控罪名应具有的主体资格。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被控罪名应具有的犯罪故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被控罪名应具备的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被控罪名应具备的危害结果。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紧急避险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无限度正当防卫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未达轻伤。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属犯罪。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刑法对该行为未规定为犯罪。
九、证据不足无罪辩护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1、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作用及罪责已经查清;
5、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彻底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6、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做到从重、从宽处罚的情节均已查清,并且排除从宽处罚的可能性。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存在疑问,无法查清的;
3、依据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4、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存在欠缺或瑕疵的。
公诉机关的举证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为被告人辩护时应提出控方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
(三)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属上述法定证据种类的,不得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或证据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质证
1、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未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控方未经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有其他瑕疵的。
(五)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质证
1、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5)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控方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
(5)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7)证人的多次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的,且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质证
1、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控方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4)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七)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鉴定人应具有法定资质,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9、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0、鉴定意见违反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其他情形。
(八)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与质证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勘验、检查未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勘验、检查人员不具有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或勘验、检查人员少于二人;
(2)勘验、检查时无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3)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不是当场制作,不是原始记录;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是复印件,且未附有原始记录;
(4)勘验检查人员或见证人未核对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修改部分未经过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确认。
2、勘验检查的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未准确记录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
(2)未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方法和过程;
(3)记载的物品、痕迹、书证等的特征与实物不吻合;
(4)笔录的内容不完整,有遗漏;对死者衣服的裂口、尸体的皮肤表面、内脏器官、肌肉组织、创口大小和形态等未进行了细致的解剖、检验;
(5)文字记载与绘图、录像、照片不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不科学、不规范;
(6)文字、数字表述不确切。
3、勘验、检查对象不真实的,勘验、检查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现场、物品、痕迹等已被破坏或伪造,不是原始现场;
(2)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存在伪装或变化;
(3)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创口、伤情未进行比对;
(4)多次或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存在矛盾,且未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
(5)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笔录有无篡改或伪造;
(6)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是否对勘验检查的情况严格保密。
(九)对辨认笔录的质证意见
1、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十)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与质证
1、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视听资料不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无法证明;
(2)视听资料是复制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
(3)视听资料制作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视听资料未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视听资料内容和制作过程存在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视听资料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十一)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质证
1、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电子数据内容存在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2)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3)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4)电子数据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控方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的,应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即提出被告人存在的各种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从争取从轻或减轻量刑乃至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情节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对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时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犯罪时被告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2、因下列家庭因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可适当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1)因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或者父母长期在外,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导致犯罪的;
(2)受家庭暴力伤害或被虐待导致犯罪的;
(3)被父母遗弃,长期流落在外导致犯罪的;
(4)父母违法犯罪或具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犯罪的;
(5)其他家庭因素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犯罪的。
3、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犯罪的,可适当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1)一贯品行良好、无恶习的;
(2)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
(3)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因生活困难中途辍学,文化程序偏低的;
(4)被教唆、利用、诈骗犯罪的;
(5)存在心理偏差、性格障碍或人格障碍的;
(6)遭遇过严重精神打击或损害的。
4、未成年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且在押期间或判前调查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减少10%以内的基准刑。
5、未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具备下列缓刑情节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
(1)初次犯罪的;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
(3)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6、对于案发前在读的国民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二)被告人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20%-60%。
(三)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其他残疾人犯罪的,可以相应减少基准刑。
(四)被告人属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危险来源的性质、程度、过当程度、过当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属预备犯罪
对于预备犯,一般应当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性质、预备程度等确定减少基准刑的比例。
犯罪预备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直至免除处罚。
(六)被告人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不能犯的未遂犯,可以在下列相应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七)被告人中止犯罪
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中止的阶段、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80%;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7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八)被告人属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犯罪情节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九)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1、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十)被告人属胁从犯
对胁从犯,一般减少基准刑的50%-8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80%或者免除处罚。
(十一)被告人属教唆犯
教唆犯未遂的,可以比照实行犯,减少基准刑的10%-40%。
(十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1、典型自首情节: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构成自首。
2、特殊自首情节:(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如实交代罪行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在归案如实交代罪行的;(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首的情形。
3、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序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6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并非出于被告人自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至免除处罚。
(十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
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或免除处罚;
4、多次或者多个立功的,可以适当加大从宽的幅度;
5、检举、揭发其他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事实的违法分子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被告人自愿认罪
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六)被害人对导致犯罪发生有过错
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2、非暴力刑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十八)被告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
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
2、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九)犯罪在亲属之间发生
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程度,亲属关系,现有关系是否修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十)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存在实行过限行为
对于指使他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被主使人超出主使的被告人主观授意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实施犯罪,超出主观授意的部分犯罪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主使人不承担责任。如主使人要求将被害人打致重伤或轻伤,但被主使人却将被害人打死,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的行为即存在实行过限的行为,主使人对实行过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十一)犯罪存在特情引诱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如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存在特情引诱,无论是犯意引诱还是数量引诱,对被告人均应从轻量刑。“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实施毒品犯罪的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量刑悬殊,如内幕交易个人犯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审判时被告人正在怀孕
被告人怀孕的,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可申请取保候审;被告人在审判时怀孕或流产的,不适用死亡。
十一、东莞常见犯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东莞为3000元)的,或者多次(三次以上)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东莞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东莞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抢劫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抢劫一次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抢劫二次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三次以上)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东莞为2万元)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四)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准刑: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诈骗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东莞为3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东莞为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东莞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东莞为2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东莞为4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八)强奸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东莞有期徒刑基本刑: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抢夺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东莞为2500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东莞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东莞为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东莞为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东莞大朗律师刑事辩护服务指南
1、东莞大朗发生的纠纷,应到哪里起诉
答: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协商不成需向法院起诉的,按民事诉讼法下列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1)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
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8、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9、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0、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1、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
因此,在东莞大朗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 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莞长路段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电话:0769-89889293
(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长安、虎门、厚街、沙田、大岭山、大朗
3、大朗人民法庭地址电话
(1)大朗人民法庭地址:大朗镇政通路38号
(2)大朗人民法庭电话:0769-89889832
(3)管辖范围:大朗社区、大井头社区、长塘社区、黄草朗社区、佛新社区、求富路社区、屏山社区、巷头社区、圣堂社区、巷尾社区、竹山社区、长富社区、高英村、蔡边村、沙步村、佛子凹村、石厦村、黎贝岭村、水口村、松柏朗村、水平村、松木山村、杨涌村、犀牛陂村、新马莲村、洋乌村、洋坑塘村、宝陂村等社区
4、原告起诉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
(3)原告主体资格资料:原告是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到公安机关查询其身份信息资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到工商局查询其档案机读资料。
(5)委托代理人起诉的,应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5、被告应诉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1)民事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
(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个人的,应提供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6、诉讼有何法律风险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中常见的风险如下:1、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2、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风险;4、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风险 5、授权不明的风险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风险;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10、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11、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风险。可见,诉讼有风险,涉讼须谨慎,必要时应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7、诉讼费收费标准
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例如一宗诉讼请求为100万元的案件,诉讼费为:(50+90000χ2.5%+100000χ2%+300000χ2%+500000χ1%)=15300元。
8、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答: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免加收;(2)5万—10万(含10万元)部分:8%;(3)10万—50万(含50万元)部分:5%;(4)50万—100万(含100万元)部分:4%;(5)100万—500万(含500万元)部分:3%;(6)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部分:2%;(7)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部分:1%;(8)5000万元以上部分:0.5%。例如一宗争议标的为100万元的案件,律师费为:(4000+50000χ8%+400000χ5%+500000χ4%)=48000元(基础费用1000-8000元部分一般按中间价40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9、东莞企业如何将纠纷留在本地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对纠纷如何处理无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依法应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东莞是合同履行地,否则东莞本地的法院因对这类案件没有管辖权而拒绝受理。那么,东莞的企业如何才能将官司留在本地起诉呢?《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东莞的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与外地企业进行交易时大都是先交货后收款,东莞企业作为卖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卖方(或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等类似条款,一旦将来有纠纷,便可在本地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
二、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1、哪些合同属无效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确认合同效力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以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是以《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3、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一律无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非一律无效。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效力性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意在否定该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效力。因此,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应当认定为无效。
4、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涉及的经营范围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才属无效合同。
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如何请求法律救济
答: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对违约方明显不利。《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可以适当减少。”可见,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因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根据上述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6、出卖方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合同法,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属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由于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其行为构成违约,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7、出卖人隐瞒重大事实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3条规定:“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卖人隐瞒重大事实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买受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或以出卖人隐瞒重大事实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买受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由于出卖人隐瞒重大事实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8、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证明卖方已交付货物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如果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在诉讼中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足以证明出卖人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规范操作,注意保留送货单等证据。
9、发票能否作为付款证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在诉讼中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卖方收取发票后拖延或拒绝支付货款的现象,如果合同未约定且双方未习惯以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发票在诉讼中并不能作为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充分证据,故买方以现金支付货款时,应请求卖方收款人员在发票上签署“货款已支付”及姓名等字样。
10、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买受人如何维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即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1、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即需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12、开发商一房数卖,房屋应归谁所有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中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抢先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3、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方应在何时提出异议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情形通知出卖人。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限未通知的,视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关于“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确定。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合同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异议期间适用质量保证期,不受两年的限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的限制。
14、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后能否提出异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卖方交付的货款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在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内有权提出异议,卖方以买方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方放弃异议的,其抗辩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买方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合理期间以及收到货物两年内未对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提出异议,将视为提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买方在上述期间过后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15、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答:合同对买方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方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16、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适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还可同时请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得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7、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如果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对标的物质量以样品为准还是以文字为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标的物质量应当以样品为准;(2)样品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双方对样品外观和内在品质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标的物质量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18、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答:《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的;(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借款合同法律服务
1、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复利即通常所说的“利滚利”,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问题,原则上是应予禁止的,因为“利滚利”的计息方式极易导致贷款急剧膨胀,损害借款人利益。但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复利,并非一概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复利,且最终还本付息时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利率4倍的,该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即使最终还本付息时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未超出银行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合同银行能否计收复利
答:对于借款合同的复利问题,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管理规章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和21条规定,基本态度是允许银行对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未能如期支付的利息计算复利,借款期届满后,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改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法院的态度是,既然人民银行有规章允许银行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约定银行计收复利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利,银行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借款人明确表示同意。实践中最大的争议是借款期届满后,银行能否既收罚息又计收复利。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计算罚息后不再计收复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复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除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
3、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配偶是否有义务偿还
答:1、《婚姻法》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借款,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其配偶对该借款不负偿还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该夫妻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属借款人个人债务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借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3、《婚姻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夫妻离婚,贷款人仍有权要求男女双方对未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吸毒仍提供借款的,该贷款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 1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因民借贷引发的纠纷,贷款人可向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亦可向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即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4、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民间借贷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分两种:1、借贷合同约定了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期限的,诉讼时效从本金及利息偿还期限起算。2、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借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时间的,在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还款及债务人没有承诺还款之前,均不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
四、租赁合同法律服务
1、出租无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虽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更是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因此,除非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出租的房屋租赁未办理产权证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合同原则上无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转租合同有效。
3、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在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的处理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并非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性的措施,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相关手续,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批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就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4、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届满或解除时,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第11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合同届满或解除时,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这两种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租金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返还财产是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即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9、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服务
1、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哪些合同有效
答:依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除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外,一般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规定,对于当事人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合同,除了具有可认定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外,一般应认定无效。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能够被认定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并不多,大部分属无效合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文件,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有效合: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企业而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所兴办的企业的,合同有效;将集体土地折价的企业股份转让的,属变相买卖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无效。2、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有效。3、以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有效。4、村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住宅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5、将宅基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的,合同无效。将宅基地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转让合同有效。6、签订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合同时,土地未批准为建设用地,但在起诉前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有效。
2、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合同被确认无效,租金应如何计算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受让方、承租方已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补偿。在出让、出租、转让时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可以比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款计算,如原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参照邻近地段国有土地的标准补偿。”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期限为50年,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最高期限,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咨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工业类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50年,但《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那么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土地出租50年是否有效?对这个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0年12月8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1017号)的意见是:《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为防止大量纠纷涌入法院,稳妥处理此类案件,目前我省法院的民事案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要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允许、同意出让、出租、转让的,法院则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出让、出租、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因此,对于出让、出租年限问题,也可参照该原则予以处理。即如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的,法院可认定当事人的租赁合同有效。
六、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1、股东隐名投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目前,确认股东资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可见,股东隐名投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采取隐名方式投资,应谨慎为之。
那么,股东隐名投资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1、在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向股东名册上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议、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出资’的约定,仅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公司。2、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外部关系上,应当坚持外观主义原则,即使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可见,股东隐名投资存在如下风险:1、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间关系上,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合,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2、在隐名股东与公司关系上,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主要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股东名册时,股东名册就股东资格的证明,公司可依据股东名册识别股东,并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履行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隐名股东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名实出资”约定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3、在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关系上,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善意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工资登记的真实性,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隐名股东所属股权盗卖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侵权责任,不能以其与名义股东的“名实出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4、名义股东对外所欠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的,债权人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5、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有一定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分部投资人采取利用其他人名义持股投资的方式以达到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目的。如果隐名投资出于规避法律,那么对于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法律将不予保护。
2、公司陷入僵局,非控股股东如何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答:《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公司僵局达到严重程度的,非控股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维护己方合法权益。但非控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司解散后未及时进行清算有何法律风险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解散后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或者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股东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哪些法律风险
答: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公司责任,股东依法缴交出资后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对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股东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发生纠纷时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为规制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行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在设立、管理方面给股东带来便利的同时,公司法的这种制度安排也给股东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构和严格公司财务制度,杜绝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发生混同,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二人以上注册投资的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的,其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七、诉讼时效风险提示
1、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答:实践中人们通常把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理解为2年,以为超过2年就不再得到法院的保护。实践中还有相当部分企业因为不了解法律对保护民事权利有时效限制,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当事人才知道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同时,诉讼时效期间也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多次重新起算,但当事人人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哪些民事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但并非所民事权利都受诉讼时效限制,有些民事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答:对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是否受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很大,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对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的则认为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广东省的观点和做法是,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从合同是否履行的时间点上进行区分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3)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见,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形计算诉讼时效:1、当事人能够补充约定履行期限或根据交易习惯能够推定一个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当事人未能补充约定履行期限也不能够根据交易习惯推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3、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要求履行义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但事后反悔,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是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债务人一项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其承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即时产生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果,债务人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再支持。
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法院是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以其同意履行债务作为要件而不是以其承认债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债务人承认全部债务不等于同意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债权人应予注意的地方。债务人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债务人同意偿还的部分因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的,人民法院给予支持;其余部分债务因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劳动合同风险防范
1、招聘环节常见风险与防范
1、招聘岗位未规定具体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负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向劳动者说明该岗位所要求的录用条件,对已录用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其以书面方式确认该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
2、对应聘者身份资料未尽审查义务
实践中劳动者因遗失身份证而持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入职的现象屡见不鲜,一发生工伤、疾病等事故需支付社保待遇时,社保部门通常以劳动者身份资料不实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因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仔细审查劳动者身份证,并要求劳动者签署保证身份资料真实性的文件,以降低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因劳动身份资料不实导致的风险。
3、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聘中用人单位应当审查核实应聘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否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对重要岗位的应聘者,必要时还可向其原工作单位核实。
2、试用期常见风险及防范
1、试用期的期限设定风险。
为规制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定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上述规定,属违法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次数设定风险。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
3、试用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风险。
东莞大朗法律顾问服务指南
一、东莞大朗人民法庭地址电话
(1)大朗人民法庭地址:大朗镇政通路38号
(2)大朗人民法庭电话:0769-89889832
(3)大朗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大朗社区、大井头社区、长塘社区、黄草朗社区、佛新社区、求富路社区、屏山社区、巷头社区、圣堂社区、巷尾社区、竹山社区、长富社区、高英村、蔡边村、沙步村、佛子凹村、石厦村、黎贝岭村、水口村、松柏朗村、水平村、松木山村、杨涌村、犀牛陂村、新马莲村、洋乌村、洋坑塘村、宝陂村等社区
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 长安镇涌头107国道莞长路段
(2)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电话:0769-89889293
(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长安、虎门、厚街、沙田、大岭山、虎门
三、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需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下列诉讼,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8、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9、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0、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1、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的受理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
四、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由原告亲笔签名或盖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A、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B、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C、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供;
3、原告主体资格资料: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个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其身份信息资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档案机读资料(到工商局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登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打印)。
5、委托律师起诉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被告应诉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的,应诉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答辩状由被告亲笔签名或盖章,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
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是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六、经济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原告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不按时向法院预交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承担诉讼费用。
七、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 5万元(含5万元)以下部分:免加收;
(2)5万—10万(含10万元)部分:8%;
(3)10万—50万(含50万元)部分:5%;
(4)50万—100万(含100万元)部分:4%;
(5)100万—500万(含500万元)部分:3%;
(6)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部分:2%;
(7)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部分: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例如一宗争议标的为100万元的案件,律师费为:(4000+50000χ8%+400000χ5%+500000χ4%)=48000元(基础费用1000-8000元部分按中间价40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八、民事诉讼风险提示
根据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风险1: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风险2:诉讼请求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风险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审理;
风险4: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
风险5:对代理人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风险6、原告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风险7: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批。
风险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
风险10:不提供原始证据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风险11: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证言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风险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风险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对原告按撤回起诉处理,对被告人民法院将缺席判。
风险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
风险15: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风险16: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理。
风险17: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可见,诉讼有风险,涉讼需谨慎,必要时可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人民法庭地址电话
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地址电话
1、大朗交警大队地址:大朗镇常朗大道
2、大朗交警大队电话:0769-83314122
3、大朗交警大队管辖范围:大朗镇(下辖大朗社区、大井头社区、长塘社区、黄草朗社区、佛新社区、求富路社区、屏山社区、巷头社区、圣堂社区、巷尾社区、竹山社区、长富社区、高英村、蔡边村、沙步村、佛子凹村、石厦村、黎贝岭村、水口村、松柏朗村、水平村、松木山村、杨涌村、犀牛陂村、新马莲村、洋乌村、洋坑塘村、宝陂村等社区)
二、东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4、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及一般合理程度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2)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3)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100%,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90%,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80%,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70%,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60%,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50%,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40%,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30%,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20%,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0%
(4)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9、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A、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年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C、受害人75年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A、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系数
B、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C、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
D、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伤残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
1级伤残: 50000元
2级伤残: 45000元
3级伤残: 40000元
4级伤残: 35000元
5级伤残: 30000元
6级伤残: 25000元
7级伤残: 20000元
8级伤残: 15000元
9级伤残: 10000元
10级伤残: 5000元
死 亡 50000元
13、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1、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罪量刑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在6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 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之后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在10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5万元的,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期的10-30%。
9、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种《司法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东莞大朗交警大队地址电话
Wall-E 发表于 2023-06-10 04:00:34
แสง 发表于 2023-06-10 04:03:00
糖炒板栗 发表于 2023-06-10 0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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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妖姬 发表于 2023-06-10 01:52:51
(未来) 发表于 2023-06-10 01:52:52
李静贤 发表于 2023-06-10 01:53:05
幸福的被爱 发表于 2023-06-10 01: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