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座记性不好
你可以看一下以下内容,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满意并采纳,谢谢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
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
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
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
(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25岁之间结婚也不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
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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