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逆爱千年。 发布日期:2023-05-07 00:16:03 浏览:401
睡衣宝宝 发表于 2023-05-07 02:43:35
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因此,我们即可得出,陈陈生前为陈兵的贷款提供的担保并非其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其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属个人责任,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王燕不必对陈兵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
夫妻一方擅自担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案是不会。这只是个误解。93年的司法解释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这一问题又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旧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冲突时,旧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自然失效了,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因此,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后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先生于2009年6月与女朋友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25万元的二手房,其中首付10万,陆先生出资5万,陈某出资5万,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陆、陈俩人结婚。2012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格升值到70万元。陆先生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陈小姐认为,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律师资明群认为:
由于该房屋是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但从陆先生、陈女士当时购房目的可以看出,陆、陈俩人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处理
夫妻一方欠债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是否随着生活年龄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Haqie 发表于 2023-05-07 02:40:02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花 发表于 2023-05-07 02:40:19
翁旗同城网号 发表于 2023-05-07 02:43:22
王英敏 发表于 2023-05-07 02:46:19
顺其自然赵红伟 发表于 2023-05-07 02:51:45
蓝鸢 发表于 2023-05-07 02:57:06
最好的你 发表于 2023-05-07 02:58:51
晴耕雨读 发表于 2023-05-07 03:01:49
夜袭寡妇村。 发表于 2023-05-07 03:02:16
青春如约而至 发表于 2023-05-07 00: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