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angel.。 发布日期:2023-06-06 00:00:03 浏览:323
嘿。您好!陌生人… 发表于 2023-06-06 00:19:20
[案情]
胡某(男)与黄某(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在胡某母亲张某名下的房屋内,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两人对于离婚及子女的抚养均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登记在丈夫胡某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是属于胡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2003年11月,胡某母亲房屋遇拆迁,按权利人数5人(包括胡某一家三口在内)的份额享受了相关拆迁待遇,胡某因此分配得一张拆迁证。后胡某将该证出售与他人,而母亲张某又将其赎回。2006年,胡某凭该拆迁证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2007年7月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胡某诉称,该拆迁证是系其母亲出资,系胡某婚前财产。黄某辩称,房屋系婚后拆迁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主张该房由其母亲出资与其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的陈述有出入(之前陈述出资来源为他人借款),即使胡某提供其母亲的取款凭证确实用于购买讼争房产,亦属部分出资。因讼争房屋虽系胡某婚房拆迁所得,但拆迁安置行为发生在婚后,且黄某亦为安置对象,故不应单纯考虑为胡某婚前财产,胡某应对黄某进行经济补偿,并根据实际出资等情况,酌定胡某补偿黄某16万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离婚案件,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子的分割涉及到该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房的出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额出资,一类是按揭贷款。全额出资,即父母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子女及其配偶无需在今后的生活中承担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按揭贷款,即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或更多,子女及其配偶承担今后按揭贷款的义务。如果是第一类,那么在父母支付全额房款时,如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子女即获得了完整的不动产产权,该不动产自然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第二类,那么子女获得了部分的不动产产权,那么该部分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其余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一方以个人投资的收益处理,宜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但应对收益部分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父母出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黄**、许**于199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未再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化。2009年,洪水冲坏黄**、许**居住的房屋,黄**、许**借住邻居老屋。2011年底,许**搬到新建房屋与儿孙一起居住,黄**继续借住邻居没水没电的老屋。1998年1月1日,许**承包土地8.1亩。2012年2月24日,因温泉小城镇开发区工程建设需要,许**承包的8.1亩土地被征收,共获得土地补偿款293400元,菜地补偿款7738元。因黄**与许**结婚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入温泉镇温泉村长龙组,故温泉小城镇开发区征地补偿方案另对许**补偿老婆钱10000元,上述款项311138元全部转入许**的银行账户中。
分歧
土地补偿款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因失地而进行的补偿。如果在婚内取得这笔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实质上就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本人所有。土地补偿款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与否与所涉当事人是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有重大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最高院1999年11月29日《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上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笔者认为,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二、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该条规定,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立法者正是基于考量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重要意义,该财产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生命、生存问题息息相关,故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同样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笔者认为,土地补偿款对于农民来说,其重要性相当于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重要性,理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关键在于所涉当事人是否是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婚前一方承包土地的延续,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人才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的话,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属于婚前财产。某些情况下会由于各种原因婚后变更个人信息或者其他因素重新申领房屋产权证书。虽然该房屋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但该房屋依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涉案房屋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律师提醒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关于不动产来讲,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但是仅仅用来对抗第三人,如果能够通过证据证明了不动产的取得来源以及初始产权性质的话就比较容易区分财产的归属。
在夫妻离婚纠纷中,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的问题,最好是请专业律师进行指导,主要涉及主体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形式或实质上的审查。
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变更登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hap 发表于 2023-06-06 02:31:04
Chuanky(建川) 发表于 2023-06-06 02:32:15
可妮兔 发表于 2023-06-06 02:40:20
消失的记忆 发表于 2023-06-06 02:43:38
川~ 发表于 2023-06-06 0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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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宝 发表于 2023-06-06 0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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