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余。 发布日期:2023-06-30 08:08:02 浏览:556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先生于2009年6月与女朋友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25万元的二手房,其中首付10万,陆先生出资5万,陈某出资5万,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陆、陈俩人结婚。2012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格升值到70万元。陆先生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陈小姐认为,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律师资明群认为:
由于该房屋是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但从陆先生、陈女士当时购房目的可以看出,陆、陈俩人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小龙女 发表于 2023-06-30 09:29:42
当前不少夫妇都选择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时也没注意,毕竟当时双方的感情很好。但是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欢迎大家浏览。
问:婚前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但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产证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
答:上海法院系统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应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种: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三种: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房产纠纷在当前离婚纠纷中占很大的比例,那么了解房产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是很重要的。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共同还贷款但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还贷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双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在热恋期协议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由于种种原因,房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
二、房屋分割的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怎么分割共同还贷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先生于2009年6月与女朋友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25万元的二手房,其中首付10万,陆先生出资5万,陈某出资5万,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陆、陈俩人结婚。2012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格升值到70万元。陆先生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陈小姐认为,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律师资明群认为:
由于该房屋是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但从陆先生、陈女士当时购房目的可以看出,陆、陈俩人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杜和丈夫小刘结婚3年了,近期俩人用共同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是,
这几天小杜有点闷闷不乐。原来,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小刘
的名义。小杜对此感到隐隐地担心:万一将来俩人的关系有什么变化,这房子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律师解答:
小杜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俩人结婚后用共同积蓄购买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
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小杜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
产。当然,如果小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
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特别提示: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
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
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
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
。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
,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
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
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
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有的地方房地产主管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
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
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
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这种做法如果能够得到普遍推广的
话,对于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将是非常有利的。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
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
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
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
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
),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
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3)结婚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
、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同居时间长达11年,并且共同买了房子,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最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否适用这种情况?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审理了李先生就房屋纠纷起诉同居女友案。相关法律专家称,此案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屋既不属共同财产,也不适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李先生和延女士同居已达11年。据李先生介绍,他与延女士自1998年起,就共同生活并一起经营企业。2008年12月,延女士提出为了不让生意上的纠纷影响居住的房产,将二人于1999年购买并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给延女士的弟媳张某。但是,过户的相关事宜以及合同内容,李先生都不知道。房屋过户后,两人仍住在诉争房屋内,直至2009年12月初双方出现矛盾。
2009年11月,李先生出售了诉争房屋中的部分家具,而延女士则指使张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李先生举报至公安机关。直到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这套房子被延女士以54万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伪造补充协议,证明张某连家具已支付房款100万元。此后,延女士于2009年12月更换了门锁,阻止李先生继续居住。
李先生认为,诉争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延女士与张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庭上,延女士表示,房子当初就是她个人所买,也登记在她个人名下,与李先生无关。至于房里的家具,产权确实不清晰,所以才和李先生产生了纠纷。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资深赵律师,他分析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从1994年2月1日起的同居行为,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权威律师介绍说,李先生与延女士的同居行为不是事实婚姻,那么他们在同居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般共同财产。在分割一般共同财产时,像家具和房屋,相关发票或产权证上写的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另一方没有所有权。如果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只是债权,只能要求对方偿还债权,所有权仍归对方。在所有权方面,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出资者受益的规定。
当然,不同的案件情况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例特征也决定着不同的判决。请您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居期间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司法判例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实践中对出资贡献较大一方可适当多分一些。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筱蕾 发表于 2023-06-30 10:31:56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23-06-30 10:32:01
只要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1993里人儿 发表于 2023-06-30 10:32:24
[耶] 发表于 2023-06-30 10:50:23
夜袭寡妇村。 发表于 2023-06-30 10:54:15
A 静欧尼 发表于 2023-06-30 08:24:44
美女不吃人 发表于 2023-06-30 08:24:44
奥恩 发表于 2023-06-30 08:24:47
猫叮少女. 发表于 2023-06-30 08:25:17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3-06-30 08: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