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阿正。 发布日期:2023-06-30 13:28:03 浏览:227
TraveIer 发表于 2023-06-30 13:48:50
问:离婚协议中是否可约定由夫妻一方单独抚养小孩,并由其单独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抚养及抚育费的承担原则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对此作出约定。因此,一方愿意独立抚养并独立承担抚育费的,法律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该方生活陷入困难从而无力承担抚养责任或者子女生活学习所需费用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合理部分的抚养费。
综上,小编提醒,离婚时不要为了一时的冲动,放弃让对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否则一旦发生情况变化。
夫妻一方单独抚养小孩,能由其单独支付抚养费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更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实践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现象不在少数。这一问题既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交易秩序的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不同意出售的配偶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的,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与我们的生活习惯有密切关系,因为在夫妻财产处分中,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夫妻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容易使第三人对处分一方的处分权利等方面产生信赖;加之现代经济交易活动频繁,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势必影响交易的效率和成本。此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的安全最终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故此要建立必要的保障制度。
夫妻一方单独出售房产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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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如是婚前财产,那么该房产归婚前购买方所有,如果是婚后财产,那么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佳祥 发表于 2023-06-30 15:52:06
water 发表于 2023-06-30 15:59:05
张道明 发表于 2023-06-30 16:02:30
慧娴洲 发表于 2023-06-30 16:02:55
立夏 发表于 2023-06-30 16:03:04
文 发表于 2023-06-30 16:03:45
行天下 发表于 2023-06-30 16:10:51
墨箫 发表于 2023-06-30 16:13:56
高展蔚 发表于 2023-06-30 13:45:29
微笑闪亮未来 发表于 2023-06-30 13: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