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升值离婚咋分配
提问人:凡哥的生活。
发布日期:2023-09-07 22: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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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引出的财产增值纠纷作出终审认定,法院认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专家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细化,一旦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闹成纠纷,往往是“一地鸡毛”。法院在处理此纠纷时,就得考虑一个公平原则,稍有偏差,就会使得离婚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本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将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
-案件备忘
兰州人刘秀和王薇(二人均为化名)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有一女。同年年底,王薇怀疑在外打工的丈夫刘秀与其他女人同居,之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他们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7年2月,刘秀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判决时,却遇到了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原来在2001年初,刘秀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余元,刘秀首付了7万元后向银行贷款15万元,按揭期限15年。刘秀与王薇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时间里,夫妻俩共同偿还了5.3万元的按揭款。王薇提出,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升值的,她应当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之后,经刘秀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3.1万余元。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6万多元。对此,法院支持了王薇的请求,判决房屋产权归刘秀所有,刘秀向王薇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万余元。判决后,刘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7日,记者从兰州中院了解到,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报记者郝冬白
-专家点评
主持人:本报记者郝冬白
嘉宾: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蓝云
甘肃恺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明
甘肃雄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利
主持人: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夫妻财产?
嘉宾(王蓝云):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以及各自或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归个人所有,不应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主持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嘉宾(李善明):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一半,而无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主持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什么样的办案思想?
嘉宾(王蓝云):本案的办案思想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法律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更妥善地解决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要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其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主持人:增值部分应怎样计算?
嘉宾(安利):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乘以房产增值率再乘以50%。
李静
发表于 2023-09-07 23: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