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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可暂时住在对方家中。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已离婚,也可住在前夫家
【案例】储薇与丈夫结婚前,丈夫即拥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后,两人也一直在该房居住。2012年3月,两人离婚,由于储薇没有其它住处,偏低的经济收入使储薇无力另租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储薇无权分割和居住。
【点评】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见死不救”。
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鉴于储薇的实际情况,她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参考资料:人民网-离婚后,无房一方仍可行使居住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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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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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严格意义上讲,双方离婚后女方没有居住权,但是如果女方离婚后居无定所可以要求男方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该帮助可以是住房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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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无房居住的一方可暂时住在对方家中。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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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婚,也可住在前夫家
【案例】储薇与丈夫结婚前,丈夫即拥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后,两人也一直在该房居住。2012年3月,两人离婚,由于储薇没有其它住处,偏低的经济收入使储薇无力另租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储薇无权分割和居住。
【点评】虽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见死不救”。
因为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鉴于储薇的实际情况,她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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