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力
更正一下,应该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是《婚姻法》
一、婚前购买归购买一方。婚姻法一直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变化。
二、婚后购买归夫妻双方。婚姻法一直就是这么规定的,也没有变化。
三、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类房子有了明确规定。
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前,这类房子,法院有几种判决,有的算夫妻共同财产,有的算个人财产,有的算按份共有财产。
如果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不公平。
如果按个人财产进行处理,这对婚后参与还款的一方不公平。
而最公平的就是按份共有财产。按照夫妻双方对房屋实际贡献比例进行处理。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这类房屋视为按份共有财产。并且房屋判给支付首付的一方。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房屋要判给男女某一方。
A爱柯利(帮清货)
首先纠正你一个误解:“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一直都是这样规定的,不论新旧。既然是“婚前个人财产”,肯定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其次,现在你在网上看到的,还只是婚姻法修正案的草案,用来征求意见的,不一定会被通过。
第三,根据这个草案,你说的情况,如果你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房款确系一方支付的,那么即使房产证上写明了是夫妻双方共有,也可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