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湾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自建共有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首先,夫妻的共有房产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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