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放诗仙李太白
人生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的规律。人到老年,最害
怕的是冷清和孤独,最需要的是儿女的理解、安慰和体
贴。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有些人这种
敬老的意识淡化了,而啃老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借双休
日去看望父母,吃住在老人家,忙得老人团团转。老人天
不亮就要去提竺买菜,接着又马不停蹄地烧菜做饭,一切
料理仃当,摆开桌子,恭请儿孙们上桌就餐。饭后还得忙
着收拾残羹剩汁,清刷杯盘碗碟……而子女们抹抹嘴便回去
休息,将多余的菜打包带走,有时还将孩子丢下来让父母
大人照料,退休在家真比上班还累。
可怜天下父母心。当今不少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仍然
要为一大家子人买菜、做饭、洗衣、扫地、接送孙子上放
学。当子女的不妨换位思考,如果你老了,子女也如此对
待你,你有何感受呢?
作为父母对你们也没有过高的要求,只希望你们把父
母当成自己孩子对待就行了。这也是对父母最高的礼遇,
也是最孝顺了。常听一些老人说:“子女对父母能有对自己
子女的百分之一就是孝顺了。”说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子女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百依百顺,关怀体
贴,无所不至,但对父母,却恰恰相反。有句古话说得
好:“国正人心顺,官清民自安,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
宽。”但是,痴心父母古来多,孝顺子孙谁见了。
随波遂流
两个人在一起了。已经结婚了。离婚了以后是不用在退还彩礼的。要是订婚了。不同意了。是要退还彩礼的。你们已经结婚了。还退什么彩礼。男方要是不同意。可以半年以上不同居在一起。在起诉离婚。就可以啦。
.晓荭.
可以的反应申请离婚呀,这样可能就会好一点,就避免了,你们现在的警察来就算去了。
婷娉马
买卖婚姻是封建传统。
柏菊
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不取决于金钱债务是否能够履行,但是如果离婚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以下情形的,彩礼可以请求返还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存在如上情形,一般彩礼不能请求返还对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相关法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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