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连带责任丈夫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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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丈夫在外举债,妻子是否要为丈夫还款的问题,相信很多人对于婚内夫妻双方所产生的 债务 要如何划分职责的问题比较关心,下面就让我们来谈论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现行《 婚姻法 》及《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此债务是双方签订的,或一方签订的债务,而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此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离婚 后,妻子是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果只是是丈夫个人的债务,而妻子并不知情,或知情后,妻子并不追认的债务,那么离婚后,妻子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 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下列情况也应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1、 结婚 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结婚之前的一个人自己的债务。离婚后,由那个人自己承担。 2、夫妻双方约定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由各自所有的,那么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 3、夫妻其中一方擅自举债从事经营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其中一方因 继承 所取得的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的,那么所产生的债务也为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 5、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 抚养 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产生的债务。 6、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为他人作担保所产生的债务。 7、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所产生的债务。 8、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 分居 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9、在签订 借款合同 时,已经约定为夫妻其中一方为借款人的债务。 10、夫妻其中一方在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以忠诚守信为原则,不能存自己负责,全部有双方共同偿还的心理来加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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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妻子有连带责任丈夫还款是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丈夫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妻子的个人债务的,丈夫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不需要公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在我国若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无能力偿还,可以由另一方先予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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