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跟我老公离婚,我们有一个七岁的女儿,女儿判给谁的机会大些,跟我老公协商,他..?

安静

安静

简而言之,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抚养;2至10周岁,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10周岁以上充分考虑孩子自身意愿。

天津黎明律师事务所,赵立君律师

张铨

张铨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如工资收入、

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

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

比如,

一方的思想品质,

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

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

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

很多时候,

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

特别是对于学

龄前儿童,

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

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

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

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

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

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

或生活小区成熟,

对孩子入学、

生活最为有利,

当然得到孩子抚养

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

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

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

虽然

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七色彩霞

@七色彩霞

需要陈述你的老公怎么没时间照顾孩子,你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关键还得看孩子想和谁在一起,孩子想和你在一起就好办多了,至于抚养问题你就说自己有能力,你丈夫每月把他那份给你就可以了,关键你的会博得法官的心一个,哭一下什么的会对你有帮助的!希望能帮到你!

淘宝店铺:熊大农家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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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非常大,你的优势:

女方

有抚养能力

孩子的爸爸时间不行,你需要收集证据证明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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