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高女士与赵先生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两人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4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产证上都是赵女士的名字2005年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2007年因感情不和要求起诉离婚。对于房屋的分割双方发生争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购买房屋后又补办结婚证,此时如果离婚房产如何分?(一)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婚姻效力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起算,按照这个计算,该房屋系在双方结婚之前购买的,且相关手续及房产证均系高女士的名字,如此一来,此房屋就属于高女士的个人财产了,对于赵先生是不公平的。(二)但是,此问题还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何时计算的。本案例中,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此时,双方的婚姻效力从2000年起计算。购房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上一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婚就业入学等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吗
下一篇:上海虹口婚姻财产分配律师哪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