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伦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岳父母处继承的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提出岳父母留下的房产应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有财产,要求用房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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