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人再婚后男方死亡房产纠纷判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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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也会形成一段美好的婚姻。可是不管子女们抱有什么态度,总是会少不了财产纠纷。因此老人们在结婚前应做好房产分割问题及赡养问题,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袁某与叶某是二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 袁某有子女四人,且与叶某结婚时,子女皆已成家立业。10 年前袁某去世,立下遗嘱,其一半房产由叶某全部继承,子女无权干涉。 现叶某突然去世,没有立下遗嘱。现袁某的四个子女想分割叶某当初与袁某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不过叶某这边的家人不同意说袁某去世后就其房子已经做好了分割,房屋的一半由叶某全部继承,所以房子就是叶某一个人的财产了,其无权再次要求分割。双方争吵不断。那么袁某的四个子女是否有权利和叶某的子女共同继承房产呢?

解析: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例中,叶某与袁某的四个子女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不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也就无权要求继承叶某的房产了。该财产应由叶某的子女继承。

另外,房屋虽然是袁某与叶某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但根据袁某去世后所立的遗嘱,其已经将一半房产全部归叶某继承了,也就是说现在的这所房子已经归叶某一个人所有,其死后也只是其一个人的财产了,与袁某无关,与袁某的四个子女更是没有关系。

因此,袁某的四个子女无权要求分割叶某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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