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司法解释

无为.L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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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了解什么是 婚姻家庭 继承法 ,如果以后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也知道该怎么处理了。 刘__与宋_于1957年 结婚 ,婚后无子女,先后 收养 刘杰_为养子,刘玉_为养女。 刘杰_成年后娶妻韩梅_; 生女刘_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 刘玉_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__结婚,生子宋宇_。 1996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立 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后因刘_甜生活作风刘__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 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_继承。 1996年11月,刘__、刘玉_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_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_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__ 自书遗嘱 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_甜能在刘__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客观: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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