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的贝
拿你的钱了吗,造成财产损失了吗,不多就算了,你找个小姐不用给钱呀
一帆风顺
根据提问者的表述,笔者将“无证婚姻”,理解为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婚姻登记,以92年2月为临界点,之前受法律保护,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女方跑了“,视为婚姻有效前提下,因某种原因主动放弃婚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婚姻。因民间存在买卖、拐卖婚姻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下,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但如果对方“不知去向”时,卷走大量财产,可以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下面就一些法律术语,仅供参考。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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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其次,如果你们满足上述条件则构成事实婚姻,你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
As2O3
只能自己想办法找到人
小庄
有孩子吗?没有的话就算了吧
爱的任性
1、如果男女双方与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即同居时,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不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并非直系亲属或3代以内旁系亲属,则双方构成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女方下落不明,男方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失踪,并确认双方事实婚姻,随后提出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婚内的财产。这是最正确的处理方式。
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在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女方又与他人结婚登记,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则可以追究女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在男方不存在婚姻法反对过错情形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A、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同居,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可按照事实婚姻作出处理
B、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同居,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立案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作出处理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8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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