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歌夜弦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简称“解释三”)。“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出明确规定。”
但新出台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而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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