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伦
可以。没有影响,《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上述规定说明,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把结婚证交回,以此推论,再婚时,也不是必须把离婚证交回才能办理手续的。 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
离婚后离婚证的作用:
1.再婚登记时民政局要验证,即使是复婚也要用到离婚证。
2.婚证证明你的婚姻状况为离异。可以在你的工作、生活当中办理其他证件地等所需提供的离异婚姻状况。
3.婚证只是个记录,证明你已经和你之前的伴侣解除了夫妻关系,主要是证明当事人已离婚,在法律上是单身。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其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