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对婚姻不忠者,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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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有当事人在离婚时,遇到了“婚内出轨”的问题。婚内出轨,离婚的时候,需要赔偿吗?对于婚姻生活中出现婚外情的一方而言,出轨可能会对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了对婚内出轨者,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家庭暴力、家暴等行为时,被侵害方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吗?


1、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看,出轨行为的损害赔偿主体不限于离婚的一方,如果出现婚外情的第三者,第三者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第三者与他人其他无过错方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婚姻家庭编的一个亮点。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婚姻法》中规定的出轨者负过错责任这一条。实际上这是一条在法条规定中删除了“重婚罪”和“家庭暴力罪”字样的规定。因为这两个罪名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如果重婚等犯罪行为一旦被认定就是有过错的犯罪行为,即使婚姻没有破裂也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这两个罪名是不一样的。


2、《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了以侵害人与侵权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致离婚等作为损害赔偿主体的情形。

具体到《民法典》中,关于“恶意串通”的解释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恶意串通,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相互约定,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另一方知道该违法行为存在且明知的情况下,为防止违法行为发生而予以默许的,该损害赔偿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和共谋行为。”根据《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解释,具有一定关联性、互补性,因此适用过错责任。比如:陈某与张某夫妻二人系夫妻关系。他们知道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后相互勾结(张某知道王某正在与李某联系)并决定合伙从事犯罪牟利并为自己谋取利益。他们两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张某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利益也侵害了王某个人利益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因而都属于“过错”(《民法典》第1077条)。


3、离婚损害赔偿不仅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法律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项新情况。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理,目前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或因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但是对于债务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正式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后,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提出了新的规定。其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因抚养子女等共同生活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履行抚养子女等义务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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