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爱千年
同居关系的认定:
1、双方当事人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2、其双方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
3、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
5、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认定同居关系时的举证如下:
1、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
2、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3、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4、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5、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同居关系的处理方法:
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2、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对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将它与合法婚姻关系一样对待。
综上所述,认定同居关系,需要看其是否属于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外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同居关系通常需要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在内部关系中,同居男女经济收支混同、共同生活居住;在外部关系中,足以使外界认为是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