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落的时光
法律主观:
现在已经没有 事实婚姻 了。1994年2月1日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是 非法同居 。 根据《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 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 继承权 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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