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无语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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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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