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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房地产在夫妻离婚时,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夫妻平等分割原则处理,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争价格取得的,必须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负债,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者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协商偿还的协议不成立,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2)》第20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住房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住房所有权,同意竞争价格获得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住房所有权的,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住房进行评价,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不主张住房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住房所有权,分割所有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妇共同债务偿还离婚时,夫妇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财产各自所有,双方无法协商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