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刚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规定具体如下:
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
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二婚后可以与继子解除关系的条件:
1、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为子女利益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母离婚、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养子女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子女被收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或生母要求将子女收回抚养;或者生父、生母与继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3、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父子女应当承担起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继父母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可能维持继父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继父母与继父母的关系,继父母与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可以解除。
综上所述,继父母与继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是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 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