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滨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
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期间的理解:
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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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
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
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
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
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