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喜欢微信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奸妻子被刑拘,是否构成强奸罪?

随遇而安

随遇而安

这种情况下构成了强奸罪,因为这个时候妻子并不知道强奸她的是谁,而且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构成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海带

海带

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丈夫是基于合法婚姻前提上的,丈夫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合法的。

素衣

素衣

是的,这样的行为已经出现了强奸罪,并且这样的行为就应该立刻报警,也可以看出来这个丈夫这样的做法真的特别不正确。丈夫这样做真的特别可怕。

芳

我认为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首先他的目的不同,带有欺骗的性质,而且也是一种诱奸。

移动的树影

移动的树影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但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为。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

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虽然邵某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因而,邵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其次,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强奸”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奸淫,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方法欠妥;最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夫妻关系中自然包含了性关系,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会不特定人。

本案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妻子小丽(化名),特别喜欢在微信上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邵某担心上当受骗,决定出招阻止妻子的行为。

邵某计划进行的很顺利他思来想去,都没有想到什么好办法。如果直接当面讲,怕妻子不高兴,很有可能以后会偷偷摸摸的跟别人聊天,而不让他知道,那样后果可能更危险。他一筹莫展之时,决定出一狠招吓吓妻子,让她再也不敢跟陌生人聊天。想好对策以后,他第一时间展开了行动,决定带着面具与小丽见面,用强jian她的方式,让她再也不敢跟网络上的人聊天或见面。

邵某计划进行的很顺利,后来他用强制的手段,与小丽发生了关系。后小丽报警,带着面具的男子被刑拘(邵某)。该男子邵某触碰法律了么?犯强奸罪了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强奸罪。那么,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违反了小丽的本人意志,强制与其发生关系,就案件本身来看,构成了强奸罪。按照强奸罪的刑法,邵某面临着铁窗生意。

邵某可以被释放么但此案又有诸多特殊之处:首先,邵某和小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那么就存在着夫妻义务,这种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邵某虽然带着面具,但仍然不能掩盖两个人是夫妻的事实,也无法改变丈夫的合法权利。其次,邵某虽然强迫了妻子,但目的并不是强jian,而是给妻子惊吓,让其不再与陌生男人聊天或见面。从主观目的上来说,并非恶意,而是善念。只是方法欠妥而已。

另外,当妻子知道丈夫的所作所为后,并没有追究丈夫的“罪行”,而是悔过自己的行为。邵某可以被释放么?法律判决结果如何?根据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的人性伦理,再加上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稳定、家庭生活的圆满,邵某最后被无罪释放。看待这个结果,不知道你有什么想法?虽然邵某平安回家,并没有因为自己的粗鲁举动受刑罚,但这个案件的后续影响并没有这么简单。

结语对妻子而言,造成的心里恐慌,恐怕不是一时半时就能消除的。她以后将怎样面对自己的丈夫?双方的父母?还有自己的孩子?还有周围的亲戚邻居?当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么?怎么可能呢。而丈夫呢?以后如何跟妻子共同解决——家庭中所出现的一个又一个的问题?

这次是用这种奇葩的手段解决,那下次呢?会不会觉得这一招很管用,而让历史再次上演呢?我觉得,夫妻间不管出现什么样的矛盾和分歧,都不要走极端,而是要共同面对、好好交流。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只有一种,没有必要走剑走偏锋、损招出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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