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Peter 琴

Peter 琴

法律主观: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
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
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
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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