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气
汉代和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最能代表"中国"的两个朝代。由于汉代确立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之大和时间之久,汉唐时期在婚姻律令的建设上,各自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两汉的婚姻立法更具有纲常伦理色彩。
汉惠帝时期,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于是在公元前189年,汉惠帝诏令女子15岁至30岁以内不出嫁,要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治国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汉惠帝的诏令,女子年15至30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
两汉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
在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我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即隋唐时期。
唐代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刑一百"。
二是把婚书和聘财确定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
在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的情况下,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
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
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
三是婚姻缔结的限制。结婚年龄,唐太宗执政的第一年,即627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唐玄宗时的734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唐律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有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唐律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妻"和"和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
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
唐律规定,妻妾违背丈夫擅自离开,处徒二年,因擅自离开而改嫁的,处徒三年。
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
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
二是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关系不和谐而和离。和离及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
二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
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
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
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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