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和孩子怎么分配?

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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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 房子和孩子怎么分配? (一) 财产分割 原则 第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 共同财产 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 抚养 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 净身出户 ”。 第
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 清算 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二) 抚养权 分配原则 婚姻法 子女抚养权 分配情况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分配情况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分配情况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温馨提示: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
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 婚前房产 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 婚内财产协议 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近几年中,社会中的离婚率不断提高,那么如果双方选择了离婚后,也要对婚内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也会经常因为分配不平均和意见不同意而产生纠纷和异议,如果就任何的纠纷双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 请求,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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