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怀成
【问题】 2007年,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西岗区一套房屋归我所有。该房屋房产证上是我前夫的名字,离婚多年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但我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不久前,我前夫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我居住的房屋被查封。请问:房屋未过户,我前夫的债权人有权查封该房屋吗?【解答】 刘甲明律师认为,尽管该房屋至今仍登记在你前夫名下,但因你和前夫已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将该房屋确权给了你,并且你一直持续稳定居住在该房屋内,故你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如果债务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则你前夫的债权人无权查封该房屋。建议你在搜集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居住证明等证据后,向法院递交请求解除查封的《异议书》,并尽快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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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如果你前夫的债权人要查封你们的房产,那他们是有资格可以查封的原因如下,因为这个房产是你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你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就必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后偿还债务作用,如果是你前夫的债务,但是由于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前夫在此套房产中是拥有权利的。再次到房产拍卖后,你前夫所占有的部分将用于偿还债务,所以在离婚后就算房产已经过户给你,但是由于这个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也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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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发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只在夫妻间发生效力,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保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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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封,但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离婚协议约定一般在夫妻二人之间产生效力,对外不具有效力,在所分割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如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前夫所欠债务应由其个人名下财产进行偿还。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并不知晓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而不动产又以登记为原则,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以权利外观初步确认房屋属于前夫名下财产,进而要求法院进行查封是合法的。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关民事主体对标的财产所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不因标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而遭受不可逆的损害。如夫妻离婚协议先于债权产生,配偶因为非自己的原因导致房屋登记在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名下,可以对抗债权人依据登记对房屋的执行。
【内容参考】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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