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俊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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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男方想离婚是他的权利,因为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其次,如果女方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那么男方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离婚。但是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会非常谨慎,不会随便就判决双方离婚。所以该案例中的女性当事人也不需要过度担心,如果不想离婚,就在法院传讯的时候表明自己不想离婚的意图,并提供双方情感没有破裂的证据。因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