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
为什么离婚的也很重要,
匆匆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有限条件予以考虑;
⑤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上一篇:如果过错方是女方,法院判决离婚时会把9岁的孩子判给男方吗?
下一篇:不准离婚后多长可以再次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