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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到的情况和你一样,我法院能调出我的结婚证,档案局就查不到档案,他们让我问这里问那里,问了一圈,也没个说法,都没地方说理,户口也迁不了,我该咋办呀?
勇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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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由政府部分保存以便当事人查阅。如: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补发婚姻登记证
办理主体
区民政局
受理条件
"补发结婚证
1.原在区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或现一方户口在辖区的;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所需材料:
1.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为有配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双方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结婚证与结婚档案内容不一致的应由派出所户籍或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注:结婚登记档案遗失,不能出具查档证明的,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区县档案馆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时期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未保存)证明; 2.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补发离婚证
1.男女双方原在通州区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或现一方户口在通州辖区的;
2.该离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该关系;
4.离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即查档证明);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6.
离婚证与离婚档案内容不一致的应由派出所户籍或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
户口迁移首先要做的就是先找到你需要落户的派出所,开具准迁证。这就证明有人会收你了,然后再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准迁证,该派出所会在电脑上调整你的户籍档案到你需要转入的派出所,并将户籍卡/迁移证交予你,你拿着这个证件再到落户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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