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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 9 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男女平等原则为基础,夫妻双方都广泛地享有同各自人身相关联的权利。
如: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双方平等地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人身关系还包括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性生活意愿以及离婚自由权利,等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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