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婚姻制度

晨

-- 商代婚姻制度简介

商代婚姻制度比较复杂,简单地说,从目前发现的卜辞来看:王亥到三报:无明确配偶。示壬到大戊:一夫一妻。中丁到武丁:一夫多妻(地位相等)。祖甲之后:一夫一妻。详情,特别是为什么会这样变化,请看赵诚先生的《甲骨文与商代文化》
第七章,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妻”是指商王的法定配偶,即见于祀典的配偶,而不是其全部配偶,非法定配偶没有和先王一同被后世祭祀的资格。比如武丁的法定配偶有三人:妣辛(妇好)、妣戊(妇井)、妣癸,另说还有母己、母壬两人。而非法定配偶还有很多——这不奇怪——卜辞中出现的武丁的全部配偶(“妇某”),据胡厚宣先生统计,有64人之多,儿子则有53人(“子某”)。数字未必绝对准确,但数量多是可以肯定的。可以推断:这53人中,有法定配偶所生的,也有非法定配偶所生的,还可能包括“族子”,即兄弟姐妹之子。当然只有法定配偶所生之子才有继承权:第
一、子以母贵;第
二、有继承权的人太多是一种“不稳定因素”。根据一般常识,商王的配偶众多,则与法定配偶所生之子就不会很多(一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啊!哪怕是王)。商末又恢复了一夫一妻,卜辞有体现,文献亦有反映。《史记·殷本纪》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这就是“子以母贵”。可见当时的嫡庶制度已经很明确了,而且这种制度也不会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可能有人会说:商代都是一夫多妻的,卜辞中只有一个妻子的王实际上还有其它妻子(法定配偶),只不过还没有发现有关卜辞。但是,这样明确清晰的分段(规律),肯定不是巧合,比如示壬到大戊的连续几位王,竟无一例在祀典中有多个法定配偶。显然上面的说法概率很小,用这段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来解释更妥当一些。另外,王玉哲先生在《中华远古史》中认为,整个商代都是一夫一妻制(一个法定配偶),那些多妻的商王,其实是在一个妻子死后,又娶了一个。他的证据是《战国策·秦策》高诱注引《世纪》:“殷高宗有贤子孝已,母早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这种说法无法解释上面的规律——怎么那么巧,中丁之后的商王就开始频繁地死老婆了呢?再者,《帝王世纪》的这段话未必可靠,因为从卜辞来看,孝已被称为“祖己”,而且在祭祀中享有和其它先王同等的地位,显然是登过王位的,并未被放,甚至早死。胡厚宣先生有一篇文章《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是这方面的权威研究,载于《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当然由于时间关系,也有过时的地方)。

幸福的被爱

幸福的被爱

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幸运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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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婚姻制度比较复杂,简单地说,从目前发现的卜辞来看:王亥到三报:无明确配偶。示壬到大戊:一夫一妻。中丁到武丁:一夫多妻(地位相等)。祖甲之后:一夫一妻。详情,特别是为什么会这样变化,请看赵诚先生的《甲骨文与商代文化》
第七章,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妻”是指商王的法定配偶,即见于祀典的配偶,而不是其全部配偶,非法定配偶没有和先王一同被后世祭祀的资格。比如武丁的法定配偶有三人:妣辛(妇好)、妣戊(妇井)、妣癸,另说还有母己、母壬两人。而非法定配偶还有很多——这不奇怪——卜辞中出现的武丁的全部配偶(“妇某”),据胡厚宣先生统计,有64人之多,儿子则有53人(“子某”)。数字未必绝对准确,但数量多是可以肯定的。可以推断:这53人中,有法定配偶所生的,也有非法定配偶所生的,还可能包括“族子”,即兄弟姐妹之子。当然只有法定配偶所生之子才有继承权:第
一、子以母贵;第
二、有继承权的人太多是一种“不稳定因素”。根据一般常识,商王的配偶众多,则与法定配偶所生之子就不会很多(一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啊!哪怕是王)。商末又恢复了一夫一妻,卜辞有体现,文献亦有反映。《史记·殷本纪》载:“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这就是“子以母贵”。可见当时的嫡庶制度已经很明确了,而且这种制度也不会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的。可能有人会说:商代都是一夫多妻的,卜辞中只有一个妻子的王实际上还有其它妻子(法定配偶),只不过还没有发现有关卜辞。但是,这样明确清晰的分段(规律),肯定不是巧合,比如示壬到大戊的连续几位王,竟无一例在祀典中有多个法定配偶。显然上面的说法概率很小,用这段时期实行一夫一妻制来解释更妥当一些。另外,王玉哲先生在《中华远古史》中认为,整个商代都是一夫一妻制(一个法定配偶),那些多妻的商王,其实是在一个妻子死后,又娶了一个。他的证据是《战国策·秦策》高诱注引《世纪》:“殷高宗有贤子孝已,母早死,高宗惑后妻之言,放之而死。”这种说法无法解释上面的规律——怎么那么巧,中丁之后的商王就开始频繁地死老婆了呢?再者,《帝王世纪》的这段话未必可靠,因为从卜辞来看,孝已被称为“祖己”,而且在祭祀中享有和其它先王同等的地位,显然是登过王位的,并未被放,甚至早死。胡厚宣先生有一篇文章《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是这方面的权威研究,载于《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当然由于时间关系,也有过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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