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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但具体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主要应当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2.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离婚协议上。
3.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是协议离婚的必备内容。
温馨提示: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持离婚协议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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