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感情不合要哪些证明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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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感情不合一般要提供下列证明:


1、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2、证明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1、证明是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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