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法律主观:
男方在婚前购买房屋,结婚之后把房屋登记到女方个人名下的,那么房屋是属于男女双方的 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即使女方没有实际出资,没有支付购房款,但是房屋也是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对于房屋产权产生纠纷,男女双方都是可以请求分割房屋的。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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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男方能够证明,那么如果离婚女方应该给男方补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