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
当婚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或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规定了五项权益保护原则:
(1)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则不适用。
(2)设立补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经济帮助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过错赔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具体认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和适用。
本条无过错方主张赔偿的权利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并不冲突。
(5)设立追偿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