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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宁路999号2栋3楼
法律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可事先写好或在民政局当场填写)。
海带
徐汇区婚姻登记处地址在南宁路99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
离婚接待时间:周一、周三上午
9:00-
1
1:30、下午
1
3:30-
1
6:30;周
二、周四上午
9:00-
1
1:30。
结婚接待时间:周一、周
二、周
三、周五上午
9:00-
1
1:30;下午
1
3:30-
1
6:30;周四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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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每周六及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受理时间:上午
9:00-
1
1:30下午
1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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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扩展资料:
离婚登记程序
(一)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
(二)查验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参照本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由婚姻登记员见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书写日期;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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