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 一方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双儿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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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时效力如何认定? 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 夫妻共同财产 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 公司章程 修正案上签名。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上构成无权处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同财产 的,一般认定无效。在合同层面,此时 股权转让合同 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均无非股东配偶的记载、善意第三人对该 股权登记 状况的信赖并因此而进行之交易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在内部关系上,夫妻双方之间共同共有,非股东一方配偶权利应受保护。在外部关系上,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以及对处分的同意与否不应构成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股权转让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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