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婚姻官司

提问人:人生如梦。     发布日期:2023-04-29 04:00:05     浏览: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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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群众自愿,规划先行,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 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改造区范围内,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政府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并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第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 市区人

龙哥づ     发表于 2023-04-29 05: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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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群众自愿,规划先行,政府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 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改造区范围内,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政府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并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第六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 市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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