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
算的。
举个例子:甲男与乙女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其中甲男占百分之七十,乙女占百分之三十。房屋现价值一百万元。为了获取最大利益,甲男在离婚时主张按照房产证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乙女则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分。
那么,上述双方的主张谁有道理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乙女的主张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不以登记在谁的名下为准。
结合该案可以认定的事实是:甲男在婚后获得了房屋百分之七十的份额,那么该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乙女有权分得其中的百分之三十五。同理,乙女在婚后获得涉案房屋的百分之三十,则甲男在离婚时有权分得其中的百分之十五。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各分得百分之五十。也就是在离婚时要平分。
如果您还是不能理解的话可以参考一下夫妻婚后共同购房,房产证却登记在一方名下,即单独所有的情况。虽然房产证中记载的是一方单独所有,但这并不妨碍在法律上仍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仍然会对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的房屋予以平分。
虽然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原则上平分:
但仍然会有例外。这个例外就是:男女双方就房产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明确了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份额。
该协议在离婚时会被法律认定为双方对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受法律保护。因此,法官应当会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离婚房产。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但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