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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居财产分割 判决书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
第10条:“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 同居关系 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 同居财产 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 方式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离婚财产分割 注意哪些 离婚 案件中,涉及 财产分割 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 分居 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 举证责任 ,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 共同财产 中析出,一方要求 分家析产 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 事实婚姻 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 离婚程序 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 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当夫妻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时,并按照法院的审判结果有序分配财产后,双方的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就不一样了。同时在财产分配期间,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是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依法进行审判的,将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以及作价补偿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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