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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半年后只要抚养方出现了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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